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炸药箱的使用要求需知

本文作者: 上海天琪编辑 发布时间:2018-01-27


 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炸药箱,民爆物品应安全贮存在炸药箱。长期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设立正式专用炸药箱,临时使用单位(一般不超过6个月)或流动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可设立临时性的。应报主管部门批准。经当地县(区)公安机关审查同意,方可使用,建成后并经验收合格后,方准贮存爆破器材。
  炸药箱应符合以下条件:
  1、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库房的安全规范;
  2、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;
  3、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;
  4、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。
  炸药箱的贮存量,应遵守下列规定:
  1、地面总库的总容量: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生产用量,起爆器材不应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。地面分库的总容量:炸药、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个月生产用量;
  2、炸药箱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吨;
  3、井下只准建分库,库容量不应超过:炸药一昼夜的生产用量;起爆器材二昼夜的生产用量;
  4、乡、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、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,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的炸药箱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,最大贮存量应不大于炸药2吨、雷管5千发、导火索1万米。
  5、临时性炸药箱最大贮存量不大于炸药1吨、雷管2千发、导火索5千米。
  炸药箱的设置应按照《爆破安全规程》的要求,结合安全允许距离标准和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、箱体间安全距离标准、库房面积确定核准库存量。库区的布局与道路、消防设施、电器照明要符合《爆破安全规程》要求。 
炸药箱图片:
炸药箱的使用要求需知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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